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做到优化配置、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提高完好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成套购置或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二、购置
学校或使用部门根据教学和学科发展规划,合理制定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部门持购置计划到设备管理处领取并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论证报告表》,经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设备管理处。
2、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由设备管理处组织三人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单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还需向市教委主管部门申报,市教委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批准后,方可按程序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4、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包括重点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量(使用机时)和水平情况。
(2)拟购设备的所购仪器设备的性能分析,先进性、适用性、前瞻性及性能价格比分析(含市场调研情况,如:仪器设备适用科学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学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严格控制重复购置。对于2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还要考虑本校(含大学医院)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对于4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还要考虑天津地区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资源共享(含共享方案)。
(4)拟购仪器设备的经费,包括附件、零配件、耗材、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的运行、维修费用(每年不低于购置费6%)的落实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运行条件(包括房间、水、电、气等)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配套情况及安全、完备程度。
(6)仪器设备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效益预测和可能承担风险的分析。
三、验收
1、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当即组成由设备管理处、使用部门负责人、校档案室及有关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共同开箱验收。如果在验收安装过程中发现有数量、质量的问题时,应在索赔期内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2、贵重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应认真填写详细的验收记录和验收报告,并携带相关材料(包括:申购审批表、论证报告、定购合同、进口免税批件、商检报告、装箱单、说明书及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到设备管理处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设备处每年定期负责将其移交至校档案室存档。
四、使用和管理
1、各院、系贵重仪器设备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每台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四定”(定人、定岗、定任务、定房间),仪器设备负责人要“三懂”(懂原理结构、懂操作方法、懂简单维护)。
2、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凡不按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者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3、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和执行简明的中文操作规程和维护规程,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任何人不得撕毁和事后涂改记录。
4、各部门贵重仪器设备都应实行专管共用,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在完成本部门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开放,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
5、根据国家规定要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可靠性、准确性和灵敏性。
6、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允许拆改或解体使用,如确实需要开发新功能或改造老设备,必须经本部门领导同意,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7、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对故障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好详细记录。大事故应进行现场拍照,报设备主管部门后再进行维修。重大事故要逐级汇报,请专业维修人员修理,严禁自行拆修。
五、管理、考核
1、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按原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使用机时、培训人数、科研成果、对外服务情况和功能开发情况等。每年年终,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应按设备管理处规定的时间,报送《天津医科大学仪器设备年使用情况调查表》,真实反映各项指标考核情况。
2、对于能充分利用仪器设备原有功能和积极开发新功能,积极开展对外协作共用,仪器设备利用率高、社会效益好,达到一定设备完好率,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六、报废、审批
对于技术性能落后、超过使用年限,精度下降、损坏严重且没有修复价值的贵重仪器设备,依据“天津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损)管理办法”,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1、贵重仪器设备申请报废时,由使用单位填写“天津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损)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设备管理处。
2、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3人以上)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报市教委审批、备案。
3、贵重仪器设备经申请批准报废后,由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依据审批后的“审批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帐物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天津医科大学设备管理处
200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