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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药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实验教学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实验教学质量是保障培养合格人才不可缺少的环节。实验教学能够使学生扩大知识面,加强学生的智能培养,提高动手能力,为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如下:

一、实验教学的组织
1.
根据学院各专业总体教学计划的要求,编写相应的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教学计划、经本院教学督导组审核通过,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2.每学期末,各有实验教学任务的教研室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制定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授课计划由学院批准。如有临时变动,需经教务部门批准,在上课前两周将变动计划报实验教学部。

3.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课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如实验仪器的检测,药品试剂的配制及预实验等。

4.上实验课的青年教师需在实验室工作一年,全面熟悉实验室工作,参与实验准备及实验的全过程。

5.首次上岗的实验教师,上岗前必须试讲、试做,经专家组认可后方能上岗指导实验。

6.对首次开出的实验,上课前实验教师必须试做,经专家组认可后方可开出。

7.实验教师应提前通知学生做好实验课的预习,上课时对学生的预习情况进行检查,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次实验。

8.新生入学的首次实验课,实验教师要带领学生学习《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实验守则》等规定。

8.实验课结束后,实验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共同组织学生对实验数据、实验仪器进行检查,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及课堂日志,并做好实验室卫生,确认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10.学生要按时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应认真批改并做好记录。

二、实验教学的考核

1.实验教学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和学生实验能力。包括:实验态度、动手能力、数据处理能力、操作技巧、实验结果的准确度及书写实验报告能力。

2.实验课的成绩与其理论课成绩综合为该门课的总成绩,其中实验成绩不低于总成绩的20%。各教研室要根据本学科实验教学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经学院教学督导组审核通过,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3.对无故不参加实验或缺做1/3实验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实验课的考核。

 

天津医科大学药学院

200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