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废弃物包括废弃化学药品、实验动物尸体(包括内脏器官)、粪便及其分泌物,等。
一、废弃化学药品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废气
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如氧化氮、二氧化硫等酸性气体用碱液吸收。
第二条 废液
实验室废液包括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实验过程中,不能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爆炸。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由学校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回收处理。
第三条 废渣、废固
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害、有毒废渣、废固,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由学校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回收处理。
二、实验动物尸体(包括内脏器官)、粪便及其分泌物等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中心暂不具备长期饲养动物进行实验的条件。
第二条 在动物滞留室,饲养观察期间每次清除出来的正常动物的污秽垫料,必须用塑料袋包装,放置学校指定的地点,按垃圾处理;每次清除出来的有潜在危害及感染性的污秽垫料,必须用专用塑料袋包装,回收至指定垃圾箱。由学校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回收处理。
第三条 无潜在危害的实验动物尸体、脏器和有潜在危害及感染性的动物尸体及废弃物,通知设备处联系有处理资质的单位专门进行无害化理。
三、处理细胞培养产生的废物,一次性用品等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有生物危害的癌细胞等,废液和接触玻璃制品都要灭菌处理,玻璃制品注射器针头等回收至利器盒。
第二条 一次性的移液管等无法灭菌的制品,使用消毒液进行无害化处理。然后回收至指定垃圾箱。
第三条所有废弃物均回收至指定地点,由学校有关部门统一定时回收处理。
本办法在药学院内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